北碚人社监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冠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7J48UB11
法定代表人:沈波
营业场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5楼1034号
陈玉贵、杨君海、周巧、罗世华于2024年8月30日,唐英、宋留学于2025年1月3日向我局投诉重庆冠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陈玉贵2024年4月至7月工资6605元,拖欠杨君海2024年3月至7月工资15485元,拖欠周巧2024年4月至7月工资10950元,拖欠罗世华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工资12875元,拖欠唐英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工资14735元,拖欠宋留学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工资11825元。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8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5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2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一般违法行为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江
联系电话:023-68295542;023-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