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X路XXX号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石盘村占用土地568平方米修建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利用现状三调局部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示意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你单位在北碚区北碚区歇马街道石盘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68平方米耕地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70400元(大写:壹拾柒万零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币170400元(大写:壹拾柒万零肆佰元整)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博文 联系电话:68216449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