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X路XXX号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平场破坏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刚村原李家院子组占用48034平方米土地平场破坏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温泉街道金刚村原李家院子组非法占用的4803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