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被处罚人:刘XX
身份证号码:510212XXXXXXXXXXX
地 址:重庆市XXX区XX湾XXXXXXX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平整场地及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碚都佳园社区居委会附近占用9879平方米土地平整场地和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蔡家岗街道碚都佳园社区居委会附近非法占用的9879平方米土地上的硬化地面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其他内容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