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JD791R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洋中路东侧融信洋中城地块十二3#楼20层22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武高速公路复线(北碚至合川段)施家梁绕城收费站位置既有道路修复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正在施工,现场有挖机2台正在作业,施工作业面未按照要求落实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导致现场有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渝武高速公路复线(北碚至合川段)施家梁绕城收费站位置既有道路修复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渝武高速公路复线(北碚至合川段)施家梁绕城收费站位置既有道路修复项目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4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对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景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4年9月14日,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渝武高速公路复线(北碚至合川段)利用当地既有道路修复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渝武高速公路复线(北碚至合川段)施家梁绕城收费站位置既有道路修复项目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我队复查时,福建悦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我队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违法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取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