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9381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永远村石碑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子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对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位于北碚区歇马街道永远村石碑口,主要从事汽车、农机等加工生产,生产原辅料有钢材、石英砂、石蜡等;生产设备有中频炉一台、焙烧炉两台、抛丸机两台、搅拌机三台、压蜡机三台。该单位建有废气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喷淋塔的部分喷淋液溢流至厂房外雨水沟。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据《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4〕第JC057号)显示,其外排废水呈酸性。经调查,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喷淋液溢流至外环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资料;
2、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海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12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4〕第JC057号);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喷淋液溢流至外环境。
4、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5、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重庆市北碚区三峡精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喷淋液溢流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和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基本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我队复查时,你(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0687.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捌拾柒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