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ABN7683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复兴街道和源家园吉水街**号附*号
经营者:王**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9********758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3日对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进行了检查,该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为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同熙路,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共有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查时,其中一台轮式装载机(型号:ZL940B;发动机型号:CF4C100T-Z)在使用过程中有明显黑烟外排。检测人员对该机械尾气通过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了现场检测,据《检测报告》(JSRL-CQBB-2024082301)显示,该机械尾气的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为1.51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24日,江苏睿蓝检验监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SRL-CQBB-2024082301)。
证据1-4证明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规定的排放标准。
5、2024年8月26日,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
6、2024年9月9日,执法人员对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我队复查时,两江新区坤仕建材经营部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2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我队复查时,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取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5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