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日期:2024-10-20
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4.10.8-10.12)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业类别主类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1 周某某 XXX
医疗卫生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碚卫医罚〔2024〕16号 2024/10/08 罚款5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2 北碚区杨鹏里中医诊所 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盛路1315号门面 杨鹏里 医疗卫生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非卫生技术人员黄某某等1人正在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碚卫医罚〔2024〕17号 2024/10/09 罚款10000元
3 黄某某 XXX
医疗卫生 非医师行医案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碚卫医罚〔2024〕18号 2024/10/09 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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