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4.10.8-10.12)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专业类别主类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1 | 周某某 | XXX | 医疗卫生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碚卫医罚〔2024〕16号 | 2024/10/08 | 罚款5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 | |
2 | 北碚区杨鹏里中医诊所 | 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盛路1315号门面 | 杨鹏里 | 医疗卫生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非卫生技术人员黄某某等1人正在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碚卫医罚〔2024〕17号 | 2024/10/09 | 罚款10000元 |
3 | 黄某某 | XXX | 医疗卫生 | 非医师行医案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碚卫医罚〔2024〕18号 | 2024/10/09 | 罚款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