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洪刚
身份证号码:5102241964XXXXXXXX
地 址:重庆市北碚区XXX镇XX村XXX组XXX号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修建彩钢棚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占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永安村吕家坝组96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彩钢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永安村吕家坝组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你限期15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永安村吕家坝组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永安村吕家坝组非法占用的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履行本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