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17号
日期:2024-10-14

拟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9577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燕

     重庆市北碚区XXX镇XXX村XX社

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村大石组占用3478平方米土地修建建构筑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占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北碚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图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9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中新旧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规资〔2021584)及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2011年版《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村大石组非法占用的3478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3478平方米的行为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69560元(大写:陆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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