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规资执罚〔2024〕11号
日期:2024-07-19

被处罚张廷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215195XXXXXXXXX

  重庆市XX区XX街道XX村XXX组

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搭建简易棚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天马村石板厅组占用169平方米土地搭建简易棚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笔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面积示意图、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佐证。

本机关已于20247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退还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天马村石板厅组非法占用的土地169平方米,没收该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淼         联系电话:68217872

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7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