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泰和路京东方3号门路段“2022·4·2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11-08

2022年4月20日8时2分许,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泰和路京东方3号门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泰和路京东方3号门路段‘2022·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何开健,男,汉族,渝DZ110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1号57栋6-1,驾驶证号、身份证号为510224*****,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7月29日,检验有效期为2080年7月9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2*****,准驾车型为B2。2022年1月,渝DZ1105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经营人尹正忠与何开健口头约定,何开健驾驶该车负责货运业务。

2.江洪,男,汉族,渝D3F108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和欣家园1号31幢3单元2-4,驾驶证号、身份证号为5102241*****,初次领证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20*****,准驾车型为C1E。

3.夏春花,女,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大竹县欧家镇三溪村8组43号,身份证号为511623*****,事发时乘坐渝D3F108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重庆贵明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2号18号房间,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9月15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尹琪,日常经营管理人为尹正忠。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7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未发现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汽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2.渝D3F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江洪,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云丰村4组31号,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0日,使用性质为非运营。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2〕车检字第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未发现渝D3F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

(三)事故车辆所有人情况

重庆贵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MA60RGKM6W,注册地址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2号18号房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17日,营业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汽车新车零售,汽车及零配件批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车辆运营情况

2020年9月24日,尹正忠委托其弟弟尹琪与重庆贵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重庆贵明物流有限公司对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行使除业务经营范围之外的营运管理权和安全管理权,尹琪行使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货运业务经营权和实际所有权。实际上,该车日常管理和经营由尹正忠负责。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京东方3号门路段,普通路段,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白天,视线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9日晚上,尹正忠电话通知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何开健,安排他于2022年4月20日早上到渝北区秋成大道附近的砂石厂装运砂石到悦港北路的一施工工地。2022年4月20日早上,何开健驾驶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和欣家园出发,前往砂石厂装货,8时2分许,当车行驶至北碚区泰和路京东方3号门路段,从车行方向道路第一车道连续向右变道时,遇最右侧车道内江洪驾驶的渝D3F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夏春花及邓涵绮(学龄前儿童)与其同向行驶,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渝D3F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夏春花受伤后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22日00分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何开健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事故车辆实际管理人尹正忠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善后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家属正通过司法程序协商赔付事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夏春花,户籍地为四川省大竹县欧家镇三溪村8组43号,身份证号为511623*****。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以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何开健驾驶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与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其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何开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洪无责任,夏春花无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何开健,驾驶渝DZ11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与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违法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案侦查。

2.江洪,驾驶渝D3F1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依法予以处理。

3.夏春花,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重庆贵明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驾驶员何开健开展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通过对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贵明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驾驶人员行车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强化辖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严查机动车驾驶人违规变道,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

3.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应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强化车辆运行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泰和路京东方3号门路段

“2022·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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