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9时10分许,G75兰海高速(重庆段)938km+100m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75.26万元。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展开调查,出具了第50015112021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2年6月30日,接到重庆市应急局12350系统转群众举报后,北碚区应急局调阅了相关资料,经初步核实,该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的“G75兰海高速(重庆段)938km+100m‘2021·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概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57615159XH,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方藏清,注册资本为壹拾伍亿柒仟肆佰捌拾壹万贰仟零陆拾贰元贰角陆分,成立于2011年5月4日,营业期限为2011年5月4日至2032年6月27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对重庆市渝合高速公路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709382798U,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52号B幢3-1,法定代表人为代高飞,注册资本为壹亿元整,成立于2001年5月21日,营业期限为2001年5月2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特种防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以上范围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机械配件、绿化植物、观赏植物(以上两项不含林木种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清洁服务。该公司分片区进行管理,每个片区由多个养护站组成,其中三溪口养护站负责南海高速重庆段北环立交至盐井立交段的日常养护,下辖盐井收费站、草街收费站、东阳收费站和G75北碚收费站。
3.重庆市同浩聚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6676118084H,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52号20-3,法定代表人为田清会,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成立于2008年6月16日,营业期限为2008年6月1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均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餐饮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应聘人员推荐、职业指导与咨询(均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人力搬运、装卸服务;从事陆路、海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外墙清洗服务;停车场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园林绿化养护;生产加工:纸板、纸箱;信息技术研发外包、知识处理外包;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研;计算机系统服务。
4.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分公司(以下简称“汽车运输七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999003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90324871XE,经济类型为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62号,负责人廖永建,成立日期为1998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为1998年11月12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县际班车客运,主城区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客运站经营,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洗车服务,停车场经营,汽车租赁,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房屋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汽车道路救援服务,汽车美容,代理汽车年审服务,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汽车修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存储),货物搬运、装卸及配送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润滑油销售,销售金属包装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玻璃包装制品、陶瓷包装制品、建筑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
(二)G75北碚收费站保洁项目管理情况
1.合同约定:一是渝合公司与通力公司签订《2021年重庆渝合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服务内容为通力公司承包渝合公司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所有日常养护工程(含G75北碚收费站),包括路段保洁、沿线设施保洁、收费站广场保洁、站房保洁等。二是通力公司与同浩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服务内容包括负责通力公司日常养护和专项施工等工作所需要的工程技术管理、综合(经营)管理、工程内业管理、养护工、保洁、炊事、特种设备操作等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员工招募、岗前及安全培训等事项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了由同浩公司负责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包括:日常工作管理、工作任务和劳动过程监管、工作量等,明确了管理以同浩公司为主,通力公司为辅。同时通力公司与同浩公司订了《安全协议》,明确了安全目标和双方的安全责任。
2.实际工作:同浩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为G75北碚收费站招聘了包括王慧琼在内的5名保洁人员(岗位固定、人员流动),
保洁工作内容单一、固定,同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通力公司保洁工作要求,实施对保洁工作和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通力公司协助管理。
综上,同浩公司是保洁工作和保洁人员的管理单位。
(三)G75北碚收费站保洁作业范围
作业范围主要为:G75北碚收费站办公楼、收费岛、收费岛车道和收费站广场(含收费站广场区域范围内高速路中央防撞护栏周边区域)。作业范围不包括高速路。
(四)事故车辆情况
渝A3G801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汽车运输七分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62号,品牌型号为宇通牌ZK6899HA,车辆识别代号为LZYTDTD68B1025361,发动机号码为J62YBB00419,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9月1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3月31日,保险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检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未发现渝A3G801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统、轮胎、照明及信号装置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2021〕车速鉴字第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渝A3G801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速度为74km/h。
(五)当事人基本情况
1.郭大鹏,男,汉族,汽车运输七分公司渝A3G801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28号14幢3单元4-2,身份证号码、从业资格证号为510*****,从业资格为J-货运、J-客运、J-巡游出租(主城区),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5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0*****,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9月29日,有效期限10年,准驾车型为A1A2E。事发时驾驶渝A3G801大型普通客车。
2.王慧琼,女,汉族,身份证号为512*****,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503号1单元5-1。2021年3月30日,与同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岗前培训后,由同浩公司安排到G75北碚高速收费站负责站内收费岛、收费岛车道、收费站广场(含收费站广场区域范围内高速路中央防撞护栏周边区域,不包含高速路)的清洁。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50015112021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地点位于G75兰海高速公路重庆市北碚区段东阳立交至缙云山立交下行方向938km+100m处,事发路段为G75兰海高速公路北碚收费站广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两侧有钢筋防撞护栏隔离,道路中央有钢筋防撞护栏隔离。该路段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80km/h,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
事故车辆于事发前拍摄的王慧琼作业时劳保用品穿戴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7日8时许,保洁人员王慧琼、田洪梅、曾红梅、谢维红陆续到达G75北碚收费站开始做工。按照平日工作安排,四人先共同完成收费岛内清洁,然后两人一组,分别对合川侧和北碚侧的收费岛广场区域路面进行清扫,王慧琼、曾红梅为一组负责收费岛合川侧的清扫,两人又将该区域以中央隔离带缺口处为界分为上下两段,王慧琼具体负责上段区域。
9时许,完成收费站岛内清洁后,王慧琼开始清扫自己负责的收费岛广场区域路面,王慧琼从收费岛合川侧中央防撞护栏缺口处出发,面对来车方向沿着高速路中央防撞护栏开始清扫地面的垃圾,完成此区域清扫后,为快速到达公路另一侧,继续清扫收费岛广场区域路面,王慧琼未按照要求经收费岛车道确保安全后通过,而是步行横穿高速路。
9时10分许,郭大鹏驾驶渝A3G801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7人,实载36人)从合川客运站出发经G75兰海高速公路,行驶至G75兰海高速(重庆段)下行方向938Km+100m(G75北碚收费站广场)处,与步行横穿道路的王慧琼碰撞,造成王慧琼死亡、渝A3G801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保洁人员曾红梅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在G75北碚收费站广场执勤的交巡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通力公司、同浩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善后处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死者家属有关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王慧琼,女,汉族,身份证号为512*****,户籍地为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503号1单元5-1。
2.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共计约175.26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性质认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2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3的规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51120210000022号)认定:驾驶人郭大鹏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慧琼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当事人郭大鹏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王慧琼安全意识淡薄,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未注意避让过往车辆,不符合《重庆市同浩聚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通力高速项目保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保洁作业人员横穿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三)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同浩公司作为G75北碚收费站保洁工作和保洁人员的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长期存在的保洁人员作业时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调查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慧琼,作业时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未注意避让过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的规定,不符合《重庆市同浩聚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通力高速项目保洁安全管理制度》有关保洁作业人员横穿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同浩公司,通力公司高速养护作业工程项目劳务外包单位,G75北碚收费站保洁作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长期存在的保洁人员作业时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张培付,同浩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长期存在的保洁人员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项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责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沈涛,通力公司三溪口养护站站长,三溪口养护站管辖G75北碚收费站的养护工作,沈涛作为该养护站第一负责人,系该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其没有严格按照《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协作(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高速通力文〔2020〕19号)文件要求考核督促通力公司,组织对G75北碚收费站保洁工作开展的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对事故隐患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7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郭大鹏,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8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由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北碚大队依法处理。
5.通过对通力公司、渝合公司、汽车运输七分公司等涉事单位的调查,未发现与本次事故相关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线索。
(三)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调查
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同浩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强化巡查巡检力度,督促各级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通力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大巡检巡查力度和频次,严格考核手段,认真督促公司各下级单位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导各养护站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辨识和排查工作,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渝合公司应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监督,确保项目安全可靠,避免外包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汽车运输七分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强化路检路查,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5.高速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强化高速路面巡查;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G75兰海高速(重庆段)938km+100m“2021·7·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2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重庆市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富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9《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该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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