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TU5P0U
注册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御淮华庭6号楼商业裙楼301单元办公A区-04;
施工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东阳村(渝武高速扩能工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代明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8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渝武高速扩能东阳段路基一工区土方施工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部分作业面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22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2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叶长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专业劳务分包合同;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2〕0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2〕0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鉴于我队复查时,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