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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2〕43号
日期: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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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510224********0416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屋基村****号;

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

执法人员于202248日对(单位)经营的洗砂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洗砂场的成品和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120224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24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24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20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2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鉴于我队复查时,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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