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11-23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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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58100Y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盈田·蔡家工谷4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蓉

执法人员于202083日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废油墨、油墨桶等危险废物同非危险废物混堆贮存。

以上事实,有:1202083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085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董事长李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队于20208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013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01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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