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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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工业园内东侧1栋负1层;生产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剑
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品印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2020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0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剑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资产明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7万元);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0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0〕11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0〕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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