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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0-07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提高行政复议队伍整体素质,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我市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员)是在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由区政府统一任命,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属于北碚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事业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政务处分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的;

(三)不符合担任行政复议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区初任行政复议员通过区司法局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考核,经考核合格,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区政府任命。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任命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区司法局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员政治轮训、业务培训。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报区政府免去其行政复议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司法行政机关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六)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履行职务,或者本人申请注销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及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不得兼任专职律师、公证员,不得兼任非组织安排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由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奖励。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司法部、市政府对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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