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文化旅游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以及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须按时归档。
第二条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卷,办案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将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案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案一卷(不可公开的资料可整理成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三)卷内材料齐全;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按《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2017》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五)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
(六)大小规格统一;
(七)卷内无金属物;
(八)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盒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除参照纸质档案保管要求外,录音录像档案原始载体、离线备份载体的保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2:应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3: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第三条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四条因正当原因查阅或复印、移送执法文书档案的,须经支队长批准,并由档案管理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文书档案,未经支队长批准,不得借阅、复印或转移。
第六条 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七条 支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因档案管理员保管不当而造成执法文书档案丢失或毁损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