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环发〔2020〕144号
局内设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生态环境领域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7名。
主 任:覃 林 区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孙 卫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梁杰英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委 员:苏饯菊 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管理科科长
万 彬 区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
吕 真 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副科长
龙明梅 区生态环境局土壤与自然生态环境科科长
刘 炜 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管理科科长
周中华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建军 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管理科干部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科,由苏饯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科室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争议纠纷调处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生态环境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生态环境部门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职责
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下设办公室和涉及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科室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抓好工作的具体部署、督查落实,明确行政调解任务,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流程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登记,调解工作的协调开展,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归档和管理。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
各相关科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平等原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中立、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4、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德。
五、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受理行政调解申请的科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并报请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重大案件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调解人员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实施调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查事实、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五)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科室要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要求,落实矛盾纠纷化解首问责任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到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强化落实。要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化解能力。各科室要按照责任划分,妥善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将应由本科室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三)畅通渠道,及时上报。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特殊、敏感、群体性矛盾纠纷要按照突发事件报送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七、工作保障
按要求配备独立办公室、行政调解室以及必要的办公设备。行政调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行政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