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碚府复〔2021〕29号
日期:2022-04-08

    申请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破产管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娜,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8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建罚2021*以下简称《决定书》),20219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1823日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由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于2017727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815日指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申请人于202171日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727日将未缴纳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元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被申请人亦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了该债权。因申请人未按照要求缴纳,被申请人遂于2021823日作出《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10000元罚款不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件经过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旺德旺城”项目(北碚区凤林路182号)于2010-2020年间陆续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的规定以及当时施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无电梯房屋购房款的2%、有电梯房屋购房款的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的规定,该项目应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元,已缴纳*元,尚有*元未缴清。

鉴于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经过了调查询问等程序,于2021125日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由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整改,被申请人遂于202171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责令其于2021727日前将未缴纳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元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的账户。

但是,申请人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后,一直未按要求缴纳前述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调查终结后,被申请人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218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之后于20218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10000元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决定书》的职能职责,其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决定书》的职能职责。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北碚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且有权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未依法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决定书》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旺德旺城”的开发建设单位,其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被申请人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旺德旺城”项目于2010-2020年间陆续办理了初始登记,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应当缴纳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为*元,截至20216月,已缴纳金额共计*元,尚欠*元未缴纳。故申请人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其次,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之后作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申请人逾期拒不改正,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了事先告知并听取了陈述申辩,于调查终结之后依法作出《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最后,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符合前述规定,处罚措施正确、适当。

三、申请人所提复议申请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申请人对欠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及事实并无异议,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主要理由为“旺德实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故北碚住建委作出的《决定书》属于个别清偿,客观上不能履行,且北碚住建委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请人提出的前述观点不能成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进入破产的企业排除在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之外,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并不能阻却或抵消其违法违规事实。其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在主体、程序、内容合法的情形下,其效力并不因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而有所改变。最后,《决定书》涉及的罚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属于破产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而《决定书》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因此,无论破产管理人最终是否将10000元罚款认定为破产债权,均不对处罚决定本身的合法性及效力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6年,申请人经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2010-2020年期间,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旺德旺城”项目陆续取得初始登记,应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元,已缴纳*元,尚未缴纳金额为*元。

202112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28日前将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未出售的房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2021222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随后开展了调查工作。202171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

20218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碚)建罚告2021*),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811日,申请人提交《申辩书》,称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在法律上不能履行且10000元的行政罚款不能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2021823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作出《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另查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727日作出(2017)渝0109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随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指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现已被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作为该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项目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书》、《欠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旺德旺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旺德旺城实业公司明细账--北碚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收款明细)》及收款凭证、《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书》、《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决定书》、《民事裁定书》((2017)渝0109破申*号)

本机关认为: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和第四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旺德旺城”项目在取得初始登记前,没有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被申请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碚分中心。申请人逾期未整改,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对申请人处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8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建罚2021*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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