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2-28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

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三、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附件: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1年1月7日

附件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样 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稅〔2016〕79 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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