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