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