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日期:2023-06-13

(一)银行存、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五)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六)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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