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超标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2-08-19

     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条件定办法(修订)》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家庭财产超标的情形有: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农村:6972元/人,城市:8604元/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存性保险的总价值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极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即人均建筑面积15㎡)的3倍(即人均建筑面积45㎡)。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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