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单次住院或门诊治疗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500元的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三类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详见表三)
表三 倾斜救助标准
例:老张为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同时为我区低保对象,2023年10月因病住院治疗。此次住院共花费2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金额18万元,基本医保报销125790元,大病报销29743.68元,医疗救助17126.42元。老张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为180000-125790-29743.68-17126.42=7339.9元,达到倾斜救助起付标准3500元,满足倾斜救助条件。故此次老张倾斜救助金额为(7339.9-3500)*70%=2687.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