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注意事项有:
(一)病历、实物封存。病历资料、实物,医患双方共同进行封存,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区卫生健康委指定。
(二)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三)死亡原因判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