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及申领优待证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5)立功受奖证件;
(6)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退役登记表;
(7)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及申领优待证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簿上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5)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三)非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本人申请的:
1.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2.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处室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常住地省份建档立卡及发放优待证的:
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所申请省份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具体要求以相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规定为准。户籍不在重庆的申请对象申请重庆市发放的优待证,还需提供重庆市居住证、交纳或享受养老保险凭证等材料。
(五)申请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认定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接受其申请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