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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渝水〔2018〕314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区域管理机构需将方案内容和批复要求与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体系,结合本项目水土流失特点,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落实水土保持投资,开工前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向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