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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名录: (一)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或改变湿地用途面积超过5%的;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湿地生态特征发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破坏或退化面积超过10%的; (三)因生态系统自然演替,造成重要湿地面积、植被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变化幅度超过10%的; (四)湿地生态系统发生较大改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