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用水管理规定
日期:2025-06-17

    为规范市政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印发《重庆市市政用水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市政用水

    市政用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城市绿化、环境卫生、降温除尘、生态景观用水等。

二、使用原则

市政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三、用水管理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用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事务由其管理的市城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承担。

区县(自治县,下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市政用水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共同协商,明确市政用水取水时间、取水点位(含新增取水点位)、取水计量和水费结算方式等相关事项。

四、供水企业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对管理的市政用水设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       如实记录市政用水设施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       每半年至少对市政用水设施开展一次全面试水,清除市政用水设施内污水。

(三)       确保市政用水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

(四)       市政用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五)       市政用水设施维护保养的其他相关要求。

五、用水单位职责

市政用水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操作规范使用供水企业管理的市政用水设施;

(二)       及时足额缴纳市政用水水费;

(三)       其他市政用水设施使用相关要求。

消防设施实行专用,市政用水单位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临时取水的,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其水量的计量和结算方式由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

六、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       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

(三)       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用水。

(四)       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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