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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启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镇可先行给予救助,1000元以内(含1000元)临时救助金可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1000元以上,镇需电话联系区民政局,经同意后,临时救助金可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启动紧急情况后,救助资金三日内拨付至申请对象个人账户,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