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村(社区)财务镇代管暂行办法
日期:2022-02-16

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村(社区)财务镇代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社区)财务镇代管,实行由村(社区)委托,镇受托代为管理的管理体制。

村(社区)财务镇代管必须坚持村(社区)集体资金、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既不增加农民(居民)负担,又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村、社区的资金和财产。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职责分工: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工作;镇民政及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村(社区)财务公开和议事程序进行指导;镇财政办公室负责村(社区)财务镇代管工作指导。

第四条 财政办设置专职财会人员1-2名,负责村(社区)财务核算。分村(社区)、村民小组建立财务账目,及时指导村(社区)编制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村(社区)财务镇代管后,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置出纳,负责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和物资台账,收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并及时移交委托代理机构报账、审核、记账。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条 村(社区)的各项收入、支出和结算账务,原则上使用国家正式发票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票据由镇财政办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用,领用、发放必须登记,各村(社区)使用票据原则上一次只能领用一本,使用情况由财政办进行审核,使用完后单据存根交回财政办统一保管。原则上村(社区)、村民小组不得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开票据。

第七条 村(社区)干部收取的各种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一律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原则上收入的资金应在当天交出纳人员处或存入指定银行。

第八条 原则上每个村(社区)、村民小组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各村(社区)、村民小组银行账户的增加、合并、注销,必须经财政办批准同意。账户统一留存村(社区)委会或村民小组、村(社区)出纳和专职财会人员印鉴。

第九条各村(社区)出纳使用支票加盖财会人员印鉴时,需做好财会人员私章使用登记表,注明金额、用途并签字。

第十条 村(社区)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村民小组不留备用金。村(社区)出纳留备用金2000元以内,现金实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

各村(社区)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现金支出,严禁将同一时间同一事由的支出化整为零,以规避监管。

第十一条各村(社区)要加强财务报销管理,严控各项开支标准。

1. 村(社区)办公经费标准按《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北碚委办〔20185号)文件相关标准执行。

办公经费报销需使用正式发票,发票必须具备收款单位、时间、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具原始凭证的单位(公章)、收款人等要素,应签订合同的须附合同资料。确因特殊情况在群众手中购买的少量撮箕、扫帚等自制产品,须制领款表,含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

2.继续严格执行村(社区)零接待制度,区级部门、镇到村(社区)开展工作需要用工作餐的,由区级部门或镇政府自付费用。

村(社区)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经请示驻村领导同意后,可报销本级开支的工作餐费。用餐标准不得高于40//餐,只限于中餐或晚餐,并附正式发票,注明用餐事由及用餐人员名单,驻村领导须在用餐发票上签字。

3.村(社区)干部工作补贴标准、绩效考核、各种保险费等,严格按照区级相关要求执行。

4.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差报销按照《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碚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碚财〔2014274号)文件标准执行。到区级以上开会或受村、社区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交通食宿的,不得报销交通费、生活费和住宿费,学杂费可凭相关文件据实报销。

5.报销工程建设项目支出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并附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审核等相关资料。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付款,不得借款冲抵、超进度拨款等。

6.对村(社区)干部以外的人员工资,如清扫保洁、公益性岗位、长期临时用工等固定人员,由银行代发,并附工资花名册及代发手续。对森林防火、河道清漂、环境整治及其他临时用工支出,必须写明用工时间、内容、标准、发放金额,并附用工签到花名册、维修整治项目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依据,打卡发放。

7.报销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资金、慰问金等其他群众性补助资金时,原则上由银行直接代发到每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银行直接代发的少量青苗补偿资金、慰问金等可由收款人本人出具委托书,村()委会指定经办人员代为处理。涉及集体补偿资金分配的需附分配方案、村民小组大会形成的决议等。打卡发放的附银行相关依据。

8.各村(社区)应有计划地使用资金,支出必须首先保证村(社区)党建和日常办公经费的需要。

9.从严控制其他支出。村(社区)其他各项开支标准由村(社区)委会拟定,报镇审核批准后执行。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真实有效、符合规定、附件齐全、手续完备。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村(社区)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账,固定资产、物资的变卖、转让、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需由村(社区)委会提出意见,各驻村(社区)联系领导批准,经村(社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各村(社区)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在镇代管会计的指导下,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正常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由村(社区)委会提出处理方案,经村民(居民)代表大会后交由会计人员按会计制度调账。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村(社区)财务开支实行限额审批管理。

1.村民小组限额审批程序:

500元(含)以内开支,经村(社区)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由村民小组长审批;

500-1000元的,经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章,报村委会书记(主任)、镇相关部门审核后,由村民小组长审批;

1000元(含)以上的,按村级审批程序办理。

各村民小组需要分配集体资产时,需附上集体资产分配方案。

2.农村(社区)限额审批程序:

1000元(含)以内的,经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由书记(主任)签字审批;

1000-10000元(含)的,经村(社区)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章,由镇相关部门审核,驻村(社区)联系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字审批;

10000-20000元(含)的,经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印章,镇相关部门审核,驻村(社区)联系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查会签,镇政府行政主要领导签核后,由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字审批;

20000元以上的,经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照10000-20000元(含)的资金审批程序审批。

以上各项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报销时必须附上相关会议记录;如资金使用渠道为专项经费,均需镇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财务报销时,必须认真审核其凭证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违反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现象。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款项,不符合开支范围的资金,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五条镇政府按要求保证村(社区)工作所需基本支出。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债权债务,对原有债权债务要制定偿债计划和追债措施,逐步化解债权债务。

第六章 对账、公示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村(社区)财务镇代管后,往来结算由镇代管会计和村(社区)出纳分别以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往来明细账、卡,定期登记和核对。

第十七条村(社区)出纳负责登记管理村级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物资明细账,每月定期对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并办理单据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村(社区)必须按照北碚区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公开,村民小组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九条镇政府分村(社区)、村民小组建立财务档案,各村(社区)的账表、凭证等财务档案资料应分类整理,分年度装订成册,确保财务档案规范、清楚、完整。

第七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村(社区)财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此项工作接受镇纪委的监督、群众民主监督和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审计。

第二十一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农项目可探索实行受益者监督、出资者监督等,增强监督实效。

镇政府将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采取定期、重点、交叉等方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村(社区)财务收支、村(社区)干部任期目标等实行审计全覆盖,审计结果纳入村(社区)政务公开内容。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将村(社区)出纳和专职财会人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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