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管局关于印发《北碚区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2-24

北碚房发〔201822

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碚区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北碚区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

201844

北碚区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建立多渠道解决我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结合《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碚区廉租住房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房发〔2017〕67号)以及我区廉租住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北碚区属廉租住房房源优先对北碚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后,剩余廉租住房房源(以下简称并轨公租房)由区房管局统筹调配纳入公共租赁

住房并轨运行,依申请可分配给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对象。

(二)房源范围

北碚区所有区属廉租住房,均可根据保障需求情况动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保留一定数量的房源用于保障此部分人群的实物保障需求。

(三)保障对象

在北碚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运营管理

并轨公租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

(五)集体承租

并轨公租房可以集体承租的方式进行租赁。

(六)细则时效性

若市级相关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文件、政策,本细则按新的文件、政策做相应调整。

(七)其它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本细则公廉并轨保障条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房源及租金标准按本细则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不能补齐相关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申请方式

并轨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方式申请,不允许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碚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单身人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并轨公租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北碚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北碚区无私有产权住房人员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承租北碚区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应到指定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并轨公租房。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五、审核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区房管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由区房管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六、配租

区房管局将并轨公租房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面向社会适时公布。

(一)配租原则

1.方式

申请合格且公示期到后,由区房管局通知申请人现场配租。

2.原则

按并轨公租房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申请并轨公租房地点、相对应的户型现场配租。

3.标准

相对应的户型是指并轨公租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1人申请可配租单间配套户型,2人申请可配租一室一厅户型,3人及以上可配租两室一厅户型。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者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配租户型。

(二)轮候与弃权

申请人配租时,有与申请人申请相对应的并轨公租房房源地点、相对应的户型,若申请人放弃选择配租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此次申请;若申请人配租时,没有与申请人申请相对应的并轨公租房地点、相对应的户型,则纳入轮候配租。

(三)签订合同

申请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北碚区并轨公租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七、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一至三年。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

北碚区并轨公租房各小区租金价格

序号

小区名称

地址

租金(元/㎡)

备注

1

新石坑

碚南大道404

6.8

2

龙凤三村

龙凤三村13

6.0

3

鼎雅新语琚

歇马街道缙星路2

5.4

4

缙南商城

歇马街道缙南路3

5.4

5

斑竹岩

北泉路507

7.2

6

熊家院

文星湾三巷

7.2

7

同福花园

蔡家岗街道凤林路150

6.3

8

张家桥(兴怡)

蔡家岗街道凤林路3

5.8

9

竹林湾(兴盛)

蔡家岗街道凤林路153

5.8

10

江山假日

同兴园区二路39

6.3

11

江舟水岸

水土街道新华路113

4.9

无电梯部分

5.4

有电梯部分

12

静观

静观镇静观正街151

3.3

13

澄江

澄江镇澄江路

3.8

14

天府(沙沟、新富路、车站路、文星路)

天府镇

3.0

15

天府民居

东阳街道(焦家沟)

5.0

2.并轨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按时交纳租金。

3.根据廉租住房周边市场租金变化情况,区房管局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租金调整后,以调整后的租金为准,上述租金标准作废。房源的具体租金标准,市级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遵从特别规定。

(三)房屋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在并轨公租房中配备床、衣柜、沙发、桌子、凳子等必要的生活家具。

2.并轨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3.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4.承租人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房管局提交相关材料。

5.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6.承租期间,不得随意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八、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并轨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重庆市北碚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并轨公租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并轨公租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并轨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并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毁屋内设施设备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1个月过渡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监督管理

(一)区房管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并轨公租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房管局提请

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区房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禁止中介公司在并轨公租房转租转借,否则,区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做相关行政处罚。

十、附则

(一)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内容最终解释权归区房管局所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