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办法。监督实施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做好本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统筹、管理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规范房屋经纪、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秩序,规范房屋面积测绘行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执行市级发布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住房改革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制度。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制定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协调有关区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配合拟定城市轨道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实施。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九)负责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项目协调和督查考核。配合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两江四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相关办法,统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街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管。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监督实施村镇建设政策。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贯彻落实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政务督查、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队伍建设、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委属各法人单位年检工作。指导本系统党建、群团、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文体等工作。统筹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电话:023-68865083。
(二)法制科(信访办)。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负责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等相关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统筹协调委系统信访工作。电话:023-68317165。
(三)财务科。协助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做好本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统筹、管理使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维护、住房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监督委属单位财务、预算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电话:023-68865085。
(四)住房保障科。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监督实施住房改革、公积金政策。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全区公有房屋、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指导全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担房改售房资金监管职责。负责住房补贴审核及档案资料管理等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电话:023-60308730。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市场科。贯彻执行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拟订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联合建设备案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承担房地产市场分析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电话:023-68861753。
(六)房屋征收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拟订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政策,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安全监管及备案工作。指导全区国有土地房屋收购工作。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电话:023-68219315。
(七)物业监督管理科。牵头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承担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负责拟订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处理物业矛盾纠纷。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电话:023-60308501。
(八)建筑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拟定本辖区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执行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牵头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手续行政审批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施工许可管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电话:023-60305065。
(九)质量安全科(应急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住房、城建档案工作。电话:023-68867751。
(十)设计与绿色发展科。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绿色建筑、科技发展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城市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监督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智能建造,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本系统网络安全工作。承担委系统科技外事工作,推进行业经济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电话:023-68861765。
(十一)城市道路建设科。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参与协调其他区级重点项目建设。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配合等工作。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电话:023-68861767。
(十二)城市提升统筹科。研究提出城市提升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具体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并做好协调服务。统筹推进“两江四岸”有关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本区年度计划、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及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相关政策、规划、计划。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统筹推进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并负责督促指导。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相关办法,统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指导街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电话:023-68311791。
(十三)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村镇建设技术标准和图集。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村镇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电话:023-6322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