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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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碚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北碚应急发〔2020〕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在碚市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北碚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升现场应急处置水平,确保现场指挥统一、有序、高效,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第三条  现场指挥官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四条  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配合、科学救援的原则

 

第二章 现场指挥机构

 

第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按事件等级成立相应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认证的指挥官中任命相应类别的现场指挥官。

第六条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设副指挥官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地方武警部队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上级现场指挥官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官移交现场指挥权

 

第三章 现场指挥官的任命和管理

 

第九条  现场指挥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政治立场坚定,勇于担当,不畏艰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严谨的敬业精神,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业务。熟悉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掌握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政策水平,在生产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现场处置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三)技术过硬。通过国家相应岗位资质培训及考核,并具有5年以上指挥岗位的任职经历。

(四)身体健康。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够胜任艰苦恶劣条件下的事故灾害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条  现场指挥官分为区级指挥官与街镇(部门行业)现场指挥官,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区级指挥官进行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由镇(部门行业)现场指挥官承担,必要时,可请求区级指挥官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区应急管理局认证的区级指挥官,不同类别不少于1名;指挥官可从区安委会、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中选拔。街镇(部门行业)指挥官选拔参照区级指挥官执行。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负责任命指挥官的单位应当决定终止其现场指挥权。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官处置不力或者严重失误的,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现场指挥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别、各类型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现场指挥官应急指挥水平。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的指挥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评估,考核合格后予以认证。

 

第四章 现场指挥官的职权与责任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处置方案制定,并报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指挥实施方案;

(二)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

(三)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物资、设备等);

(四)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五)协调增派处置力量及增加救援物资;

(六)提请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七)在危及现场抢险人员人身安全时,可以决定撤出救援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现场指挥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官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

(二)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公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三)及时、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四)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

(五)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六)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总结评估;

(七)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章 事故现场指挥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官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周边区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现场指挥官应根据事件类别和特点,提出人员疏散范围建议。基于指挥和安全性的要求,可以设立管制区、警戒区等区域,保障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官在抵达现场履职前,可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了解现场基本情况、先期处置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事件所作批示(指示)情况等。

(二)远程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指导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的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官到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听取现场情况汇报;

(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形成包括现场管控、组织营救、监测预警、险情处置等内容的现场处置方案,并报告指挥部同意;

(三)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适时实地检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四)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资源需求和现场处置情况等。

 

第六章 保障、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负责指定的单位应当为现场指挥官建立专门的保险、抚慰等保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负责指定的单位应当及时对现场指挥官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官积极履职,决策科学,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指定的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官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规干预现场指挥官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官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指挥官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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