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公示
日期:2023-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碚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重庆市北碚区应急管理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

(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职责。

(五)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9.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0.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1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四、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或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举报方式

1.监督举报地址:北碚区云清路77号B座2楼区应急管理局

2.监督举报电话:023-6886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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