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5001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境内上行方向185km+916m“2022·9·30”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3-01

2022年9月30日20时12分,G5001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境内上行方向185km+916m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涉事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巡警高速第一支队沙坪坝大队、区总工会、区运管处等部门(单位)组成的“G5001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境内上行方向185km+916m‘2022·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黄*国,渝C837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C22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员,男,汉族,1974年6月5日生,户籍地址为重庆市******,驾驶证号为510228******57074,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年12月26日,有效期至长期,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102***61,准驾车型为A2。

2.甘*林,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生,户籍地为重庆市璧山区******,驾驶证号为5002271******7713,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7月24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24日,档案编号为5003***32631,准驾车型为B2。

3.王*金,男,汉族,1943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为5102321******512;住址:重庆市璧山区******,事发时乘坐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4.张*玉,女,汉,1950年02月21日生;身份证号为5102******16521,住址:重庆市璧山区******,事发时乘坐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已康复出院。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C83716,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842号: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N324GD1:车辆识别代号:LZZ1CLNB1GD064008;发动机号码:161007806527;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2〕车检鉴GX字第10005号)鉴定意见,渝C83716重型半挂牵引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灯系统性能应为有效;该车右侧雨刮器无法正常启动,刮水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3.2条的要求。

2.渝C2239,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842号:品牌型号:濡源牌ZDY9401CCY,车辆识别代号:LA9962X33G5ZDY058;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2〕车检鉴GX字第10007号)鉴定意见,渝C223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故前行驶、制动、照明及信号灯系统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

3.渝CC2173,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自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福溉大道;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60XXYBX2A2,车辆识别代号:LCAX2 AG43G1017903,发动机号码:G3006262; 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7月31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22〕车检鉴GX字第10008号)鉴定意见,渝CC2173重型厢式货车事故前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灯系统、刮水器性能应为有效,未发现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机械方面的原因。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4MA5U7Q6M0B,法定代表人为邓邦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为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龙支路1号附13号(自主承诺),经营范围为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9月21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龙支路1号附13号(自主承诺)。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物流信息咨询;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打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搬运、装卸;汽车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401288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四)生产经营关系有关情况

事故责任车辆渝C837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C22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为马*江,其自有营运车辆共3台,分别为渝C83716、渝C83758、渝C85390,均交由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管理。马*江于2022年4月购得事故车辆后便交由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双方签订了《营运汽车服务合同》,约定了车辆由马*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明确了各自安全责任;马*江雇佣黄*国(口头约定)驾驶该事故车辆直至事故发生。为方便管理,黄*国与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马*江与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达成运输协议,指派事故车辆负责该项业务的运输,同时为方便业务结算,又通过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5001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境内上行方向185km+916m(北碚南至歇马)处,道路行政区划为重庆市北碚区,该路段为缓上坡,路面干燥、完好,道路走向由东向西;坡度2°;分左侧车道、中间车道、右侧车道以及应急车道,其中三条行车道宽度为3.80米,应急车道宽度为2.50米;有两波护栏板作为中央隔离及路侧防护设施;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有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在事发路段处上方有监控设备;该路段分车道限速:左侧车道为限速100km/h-120km/h,中间车道限速80km/h-100km/h,右侧车道限速60km/h-80km/h。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30日18时20分左右,黄*国驾驶渝C837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22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长寿化工码头装载一车粉煤后,由重庆长寿西进入高速公路往重庆市和京碳素材料有限公司(铜梁蒲吕方向)行驶,2 0时12分许,行驶至G5001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境内上行方向185km+916m处时,变道过程中与后方甘*林驾驶的搭乘王*金、张*玉的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王*金死亡,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张*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黄*国、甘*林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援电话,交巡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结束,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死者为王*金,男,汉族,79岁,身份证号为5102321******86512,家庭住址为重庆市******。

2.伤者为张*玉,女,汉族,72岁,身份证号为51023******216521,住址:重庆市璧山区******,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已康复出院。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认定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100120220000066号)认定:黄*国驾驶超载(核载40000kg,实载41300kg)的渝C837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22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位于右侧车道,在由右至左变更至中间车道前,未观察到后方正常行驶于中间车道的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状态,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调查中未发现有其他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认定

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要素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沙坪坝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渝C837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22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黄*国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五、对事故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1.黄*国,驾驶超载(核载40000kg,实载41300kg)的渝C837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C22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位于右侧车道,在由右至左变更至中间车道前,未观察到后方正常行驶于中间车道的渝CC2173号重型厢式货车状态,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较大,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沙坪坝大队刑事立案侦查。

2.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车辆进行了日常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备案和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和动态违章监控。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调查中发现的渝C83716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雨刮器无法正常启动,刮水性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3.2条要求的问题,建议移交铜梁区交通局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通过对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市铜梁区洪玮运输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行车安全意识,加强车辆日常保养、维护,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沙坪坝大队要强化所辖高速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三)铜梁区交通局应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和维护,规范驾驶员危险驾驶行为,强化车辆运行安全,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G5001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境内上行方向185km+916m “2022·9·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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