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日期:2025-01-06

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3号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居民医保基金717.02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717.02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2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4号 重庆康庄万惠大药房
1.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
2.未按照规定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30000.00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3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5号 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路 1.超医保限制用药;
2.重复使用处方。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职工医保基金3881.48元,处造成基金损失2倍,罚款7762.96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4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6号 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路二店
1.超医保限制用药;2.重复使用处方。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职工医保基金1097.25元,处造成基金损失2倍,罚款2194.5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5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7号 北碚合谷中医院 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行为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5001.3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5001.30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6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8号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万和药房有限公司五店 未按规定对门诊统筹处方进行审核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职工医保基金1104.49元,处罚款11104.49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7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9号 西南大学医院 1.串换项目;
2.重复收费;
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87013.68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87013.68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8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100号 重庆盈田医院 1.重复收费;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319634.37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319634.37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9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101号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 1.串换项目;
2.重复收费;
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262726.5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262726.50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4
10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102号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斛大药房胜利路店 无处方购药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27750.99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27750.99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11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103号 重庆丰江医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2.超医保限制用药;
3.重复收费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46412.76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46412.76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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