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8号 |
重庆润之康医院 |
虚构医药服务。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58230.82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2.5倍的罚款145577.05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7 |
2 |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9号 |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卫生院 |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4393.39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4393.39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1 |
3 |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0号 |
重庆和瑞中西医结合医院 |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2167.22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12167.22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5 |
4 |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1号 |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 |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3411.92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13411.92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9 |
5 |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2号 |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中心卫生院 |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3291.6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3291.60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