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日期:2024-12-02


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8号

重庆润之康医院

虚构医药服务。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58230.82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2.5倍的罚款145577.05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127

2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9号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卫生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2.超标准收费。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4393.39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4393.39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121

3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0号

重庆和瑞中西医结合医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2167.22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12167.22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125

4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1号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分解住院过程。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3411.92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13411.92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129

5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92号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中心卫生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3291.6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3291.60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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