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日期:2024-09-0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1号 重庆市戒毒管理局中心医院 1.重复收费;
2.超标准收费。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380.01元,并处罚款380.01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29
2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2号 重庆市北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重复收费;
2.超标准收费。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610.42元,并处罚款188.89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29
3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3号 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重复收费;
2.超标准收费;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802.96元,并处罚款51.98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29
4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4号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医院(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1.超标准收费;
2.重复收费;
3.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94492.55元,并处罚款60823.27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29
5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5号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超标准收费;
3.重复收费;
4.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82056.16元,并处罚款46446.52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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