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日期:2024-08-13

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3号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381.58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1381.58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2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5号

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拟对该单位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9647.03元,并处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19294.06元。相关涉事工作人员移交纪委处理。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5

3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6号

重庆宏屹医院有限公司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3.重复收费;
4.超标准收费。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6693.69元,并处损失金额(2年内)1倍的罚款6406.11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4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7号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

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326.02元,并处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2652.04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5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8号

重庆丰江医院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949.36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949.36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6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9号

重庆聚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9144.66元,并处2年内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10928.69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7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80号

重庆和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44622.08元,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44622.08元,并处2年内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36529.56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2

8

渝碚医保处字〔2024〕第74号

重庆顺安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3.重复收费;
4.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5.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6.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10564.75元,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医院退回基金损失费用10564.75元,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9148.89元处1倍罚款;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医保基金支出1415.86元处2倍罚款。以上罚款共计11980.61元。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40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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