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监督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法律依据 |
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监督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①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②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程序开展评审及存档、公示。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否如实、及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①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是否进行检查结果的报告和公布;②是否按规定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并及时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发放、管理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佩戴使用。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危害后果。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否按规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①是否按规定处置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②是否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 |
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
现场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 |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现场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修订)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
1.资质证书:①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②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情形。2.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①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②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3.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①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②是否存在具备自行检测条件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检测的机构不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和检测结果分析及应用等工作的情形;③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④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⑤是否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⑥是否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⑦是否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①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②是否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③是否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④是否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 |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生产单位监督 |
1.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开展水质自检,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2.检查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开展水质自检,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符合要求,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等。 3.检查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要求;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传染病防治 |
综合管理、预防接种管理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
现场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 |
消毒产品 |
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生产用水、原料卫生质量、禁用物质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包括教室灯具、考试试卷等情况。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学校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中小学及高校 |
现场检查+抽检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
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监督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妇幼保健医院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技术生育技术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现场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新生儿基本筛查管理办法》 |
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监督 |
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
医疗机构 |
随机抽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基本医疗卫生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 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游泳、住宿、沐浴及美容美发场所,其他公共场所、集中空调 |
现场检查 |
重庆市北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