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 某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日期:2024-12-05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
某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45月,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游泳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罗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理结果】责令该单位限期内改正,并予以该单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以案说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卫生健康委提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重视员工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有效期为1年,在健康证到期之前及时到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