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二、服务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参与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规范填写预检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预检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如发现或接报核实为聚集性疫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2小时内在重庆智慧疾控云平台建立聚集性疫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要求填写首次、进程、结案报告,上传疫情处置相关表格。
(三)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按相关要求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2.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3.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聚集性疫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四)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尤其是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
2.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消杀指导和预防服务。
3.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4.疫点疫区处理。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5.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6.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六、服务机构信息
辖区内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实施机构如下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街道 |
聚集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范围 |
联系电话 |
1 |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
北碚区嘉陵村69号 |
天生街道 |
龙溪路社区 |
68867931 |
2 |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一分院 |
月牙村1号 |
天生街道 |
新星路、天生桥社区、奔月路社区除云泉路社区站 |
66464314 |
3 |
天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云泉路95号 |
天生街道 |
碚峡路、荷花池、泉外园社区 |
68295867 |
4 |
西南大学医院 |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
天生街道 |
西南大学南社区、西南大学北社区 |
68252081 |
5 |
重庆云泉医院 |
天生街道梨园村72号 |
天生街道 |
新星路双号、奔月路135- 139;云泉路单号月光村、月兴村、望月村、月华村、月牙村、梨园村 |
68202600 |
6 |
北碚区朝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2号 |
朝阳街道 |
芦沟桥、河嘉村、牌坊湾、天津路社区、解放路社区 |
68864686 |
7 |
重庆北碚大明济众医院 |
北碚区黑龙江巷30号 |
朝阳街道 |
新房子、大明社区 |
68253007 |
8 |
北碚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泉路290号 |
北温泉街道 |
云山社区 |
86036878/18375668685 |
9 |
北碚区北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团山路2号 |
北温泉街道 |
城北新区、郭家沱、北泉社区,人民村、金刚村、梅花村 |
68355179 |
10 |
北碚区云清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
安礼路8号 |
北温泉街道 |
云清路社区、作孚路社区 |
68225706 |
11 |
北碚区中医院(雨台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
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380号;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93号 |
北温泉街道 |
雨台花园社区、新天花园 社区 |
60310643 |
12 |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三分院 |
华光小区内 |
北温泉街道 |
华光社区、缙云社区 |
68257909 |
13 |
北碚区精神卫生中心(歇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北碚区歇马支路21号 |
歇马街道 |
除华伟社区、缙云新居、小湾、永远、卫星、虎头之外的村和社区 |
88565626 |
14 |
北碚区缙云新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北碚区歇马街道福善路59号 |
歇马街道 |
缙云新居社 区、小湾村、 永远村、虎头 村、卫生星村 |
88565626 |
15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九0五工厂职工医院 |
歇马街道盐井坝1号 |
歇马街道 |
华伟社区 |
68348191 |
16 |
北碚区龙凤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20号 |
龙凤街道 |
全域 |
68355416 |
17 |
北碚区蔡家医院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运大道588号 |
蔡家岗街道 |
除龙溪、碚都佳园之外的村社区 |
63173559 |
18 |
北碚区碚都佳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同汇路403号、405号、407号、409号、411号 |
蔡家岗街道 |
龙溪社区、碚都佳园社区 |
63173559 |
19 |
北碚区施家梁镇卫生院 |
施家梁镇陵峡南路265号 |
施家梁镇 |
全域 |
63173559 |
20 |
北碚区童家溪镇卫生院 |
童家溪镇同兴北路28号 |
童家溪镇 |
全域 |
68267551 |
21 |
北碚区水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水土街道泰和路719号 |
水土街道 |
全域 |
81395692 |
22 |
北碚区复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复兴街道和丰家园万丰路54号 |
复兴街道 |
全域 |
68314062 |
23 |
北碚区澄江镇中心卫生院 |
北碚区澄江镇运河路20号 |
澄江镇 |
全域 |
63173428 |
24 |
北碚区东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北碚区东阳街道下坝路46号 |
东阳街道 |
全域 |
60307895 |
25 |
北碚区天府镇卫生院 |
北碚区天府镇后丰路115号附1号 |
天府镇 |
全域 |
68308359 |
26 |
北碚区静观镇中心卫生院 |
静观镇华静路53号 |
静观镇 |
全域 |
68310862 |
27 |
北碚区三圣镇卫生院 |
北碚区三圣镇街69号 |
三圣镇 |
全域 |
68864686 |
28 |
北碚区柳荫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江街1号 |
柳荫镇 |
全域 |
68238499 |
29 |
北碚区金刀峡镇卫生院 |
金刀峡镇偏岩街14号 |
金刀峡镇 |
全域 |
68231306 |
七、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区卫生健康委举报投诉电话:68356310。
区卫生健康委网上投诉渠道:https://www.beib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