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15

碚卫〔2016328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工作的通知

区医保中心,市九院、区中医院: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发〔201643

号),切实做好我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根据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6〕57号),现就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区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的通知》(渝卫体改函〔2016〕353号),2016年7月1日零点启动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取消我区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政策。

二、保障措施

建立差异化的补偿机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收取药事服务费、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予以补偿。

(一)药事服务费启动时间和标准的确定

1.从区级公立医院开始执行药品零差率的时点起,医疗保险(含财政补助)开始计算药事服务费补偿。

2.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为12元/人次,我市医保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为340元/人次,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药事服务费就诊人次计算方法:住院就诊人次以出(转)院合并医保基金支出发生为计算标准,门(急)诊就诊人次以医保基金支出发生为计算标准。

(二)药事服务费补助方式

财政部门根据药事服务费标准,以及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门(急)诊人次和住院人次安排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区财政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区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于每年9月底前,全额划入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列入210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02款“公立医院”相应项级科目。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列入“财政补贴收入”,通过医保基金支付给医院的药事服务费应列入“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三)药事服务费结算

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以药事服务费项目对医院予以补偿。参保人员就医的药事服务费,由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与医院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根据药事服务费标准,以及医保病人的实际门(急)诊人次(疗程)和住院人次数量据实结算。区医保经办机构采取年初预付(未纳入总额控制管理的医疗机构,不执行预付)、按月结算和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支付。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未使用的,其药事服务费由个人全额承担;对门诊就医三日内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可凭相关票据到所就诊的医院退取个人承担的药事服务费,逾期不再受理。同一参保人员三日内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多次门诊就医,只计算一次药事服务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药事服务费,计入医院总额预付结算的总额内。

非参保人员和非本市参保人员,以及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到医院就医,由个人全额支付药事服务费。

(四)财政补偿机制建立

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做好信息对接准备

公立医院须按药事服务费系统要求及时做好HIS系统和医院端接口改造,以便实现医保信息系统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偿操作。

(六)加大政策宣传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医院做好政策培训,让老百姓理解药事服务费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管与考核

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对医院的服务监管,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药事服务费,发挥好医保基金的基础和引领作用。公立医院完成基本药物使用总费用比例考核指标的,住院药事服务费按实际发生作为预算执行额,其结余预算额不留用;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在年度清算时予以扣减。公立医院门诊药事服务费和未纳入总额控制的住院药事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医保患者对应用药费用总额的15%实行单独控制,超过的费用,不予补偿。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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