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日期:2023-10-17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设立)许可

申请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设立)许可涉及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渝快办”(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北碚区版块)线上填写、下载打印或于北碚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4楼现场领取

一、适用范围

1.申请人在我区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时,对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

2.对于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可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第二次修订)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责任

1.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文化主管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2.由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渝快办”(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北碚区版块)线上填写上传、下载打印或于北碚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纸质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渝快办”(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北碚区版块)申报系统。

(三)审批批复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申请,按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有关要求办理。审批完成后,将许可文书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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