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区)文综罚字〔2024〕F-000002号
当事人:北碚区碚之城九号歌城
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投诉举报线索,北碚区碚之城九号歌城涉嫌接纳未成年人。2024年4月12日,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北碚区碚之城九号歌城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询问,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