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日期:2023-01-13

《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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