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商务委员会等6部门
关于印发《北碚区促进现代生活性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惠企政策》的通知
北碚商发〔202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级决策部署,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经区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促进现代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惠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级决策部署,激发服务业市场活力,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向高端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升规上限
鼓励服务业企业及时升规入统。对新增的限上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等)
二、支持企业参展参会
对参加全国知名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展位费补贴;对参加重庆知名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展位费补贴。单个企业展位费补贴不超过5万元/年。(牵头单位:区商务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等)
三、鼓励民宿发展
被评定为全国甲级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全国乙级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全国丙级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已评定全国等级旅游民宿升级过后,奖励差额部分。被评定为五星的民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四星的民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三星的民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参与全国等级旅游民宿评选通过后,奖励差额部分。(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委,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
四、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五、支持入境、过夜游
对组织入境游客年累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在北碚过夜住宿的游客按最高不超过15元人民币/每人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市外团队到北碚,并在北碚区签约酒店住宿(年度订房量不少于2000间),按照最高不超过20元/间/天标准补贴。(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委,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等)
六、支持商贸业发展
鼓励支撑辖区内各商圈、街区、购物中心、专业卖场改造升级,优化购物环境,提升消费品质,打造具备北碚特色的消费场景,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量5000万元及以上、增速10%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零售额增量2000万元及以上、增速10%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增速10%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按增长规模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委,责任单位:各镇街等)
七、鼓励开展促销活动
鼓励经营业绩好的汽车、百货、生活超市、石油、住宿餐饮等实体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惠民促销,对符合条件且已开展促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政策奖补。本条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区商务委)
八、鼓励发展银发经济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张新增床位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北碚区户籍老人实际入住人数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为期3年的运营补贴。鼓励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对建成的老年食堂,分别按照等级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在北碚区开展运营的老年食堂,根据日均助餐老年人人次所属等级给予每月1000元-4000元的运营补贴。(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等)
九、鼓励金融产业发展
鼓励辖区内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科技类等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存款余额和年贷款余额首次连续3个会计年度分别实现正增长,且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在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分别达到10亿元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壮大奖励;对辖区内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年保费收入首次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正增长,且在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达到1000万元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壮大奖励;对辖区内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正增长,且在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达到500万元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壮大奖励;对辖区内的金融科技类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连续3个会计年度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下一年度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壮大奖励。(牵头单位:区金融发展中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